论公司事实破产时董事对债权人的保护义务

余冬生

摘 要  公司事实破产时,债权人替代股东成为公司剩余流动资产中唯一拥有合法权益人,也因此债权人成为因任何损害公司价值的不当行为而受到伤害的主要群体。公司处于事实破产状态,易触发利益冲突,滋生公司(股东/董事)机会主义行为;此外,有限责任原则为破产公司继续冒险经营创造了不正当的激励,且为债权人向股东追索债权建立了隔离墙。基于此,有必要强化董事保护债权人的义务。借鉴域外法在处理公司事实破产时为董事配置对债权人义务的立法经验,我国立法在规制理念层面应克制董事冒险主义决策的冲动,其经营理念应从积极地促使公司财产增值转变为保守地管理财产;在立法技术层面,应课予董事破产申请义务,并将该义务纳入破产法调整范畴。

关键词  事实破产  利益冲突  有限责任  债权人利益保护

作者余冬生,巢湖学院经法学院讲师。




公司法到破产法:

破产程序启动前债务人企业管理层的义务

虞李辉

   世界银行新营商环境评估规则(BR)要求管理层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负有挽救企业、避免破产以及在不可避免之时及时申请破产的义务。我国破产法律框架缺少对该制度的相应规定,将成为行营商环境评估的扣分点,亟需在《企业破产法》修订过程中予以填补。当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濒临破产之时,管理层的信义义务不再局限于企业和股东,还应当扩张至债权人。构建管理层在破产程序启动前的义务应当从主体、时间、措施及责任这些方面予以着手,这既能与公司法的变革趋势有所调配,也符合破产法关于挽救价值企业和及时出清的市场化道路的需要。

关键词  新营商环境评估规则 破产程序启动前 管理层义务 债权人保护

作者虞李辉,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业执转破程序衔接的实践困境与纾解

——从法院依职权启动执转破程序展

张艺霏

摘 要  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自2020年4月21日实施以来,执转破取得了较大发展,但执转破程序衔接并不顺畅。本文对目前执转破申请主体单一、级别管辖限制、破产财产分配不均、审查材料严苛等相关实务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结合司法实践,审慎提出:赋予法院依职权启动执转破程序的权力;以江浙模式和试点模式相结合,调整审级管辖;建立“立转破”模式,融入诉讼服务中心一体化构建;探索执转破案件的繁简分流机制,借鉴日本、德国经验,结合我国浙江、深圳等地的实践探索,制定统一的破产简易程序标准,简化破产程序环节;构建破产费用专项基金,“执转破”信息共享平台,以确保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依法高效衔接。

关键词  执转破程序  级别管辖限制 破产费用 破产程序

作者张艺霏,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四级主任科员。




国有股权转让合同报批条款解释论纲:

公私二元与意思表

张兆函

摘 要  本文选取国有股权转让合同报批条款的解释作为探讨《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指导思路的典型场景。国有股权转让合同报批条款在形式上是一种复述法律条文的合同内容。基于对国家兼具公法人和私法人二元身份的理解,本文认为应当以国有资产属性及当事人受拘束程度意思为基点对此类条款的效力进行类型化。第一步,根据国有资产属性,针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批准是私法行为,而无论作出批准的机构是否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之则识别作为公法行为的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并分析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第二步,在前种情形中,应进一步根据当事人受拘束程度意思分辨报批条款是否为合同有效的偶然条件,若否,则可准用代理(代表)规则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有效或至少给予信赖保护,但仍应承认报批条款可能成为对履行条款的偶然条件,可能发挥阻却股东资格变动的效力;在后种情形中,报批条款为法律条件。本文据以指出,《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需要确立针对不同类型国有资产的监管哲学,在法律技术上综合运用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探索更大限度的意思自治空间和市场机制。

关键词 国有股权转让 报批条款 须批准合同 合同效力 企业国有资产法

作者张兆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讲师。




债权申报制度在破产重整中的效能评估与优化策略

赵永刚

   本文聚焦于公司法修订后破产法实施面临的新挑战,特别是破产重整中债权申报制度的实效性问题及逾期债权的法律救济难题。现行制度在处理未按期申报债权上存缺陷,如缺乏补充申报时限、未差异化处理逾期原因、未明确区分按时与逾期债权人的清偿待遇,这既损害了债权人权益,也影响重整效率与公正。通过深入剖析逾期申报的根源、性质及其对重整的多维影响,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更加合理、高效的债权申报与救济体系:在重整计划提交前开放补充申报窗口,对重大过失导致的逾期申报予以限制,引入补充申报者承担审查费用的机制,同时赋予重整投资人异议权。

关键词  破产重整  债权申报  逾期申报  法律救济

作者赵永刚,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





《公司法》确认下的国家出资公司治理结构新形态探析

郑曙光 周柠檬

摘 要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创新性地提出了国家出资公司概念,意味着公司法中新确立了一种公司形态与治理体系。国家出资公司在公司类型、出资人地位、治理结构等方面与其他公司类型相比具有特殊性面像:就治理结构而言,准许多重主体投资,呈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就出资人职能而言,呈现从管公司转向管资本的变化;就决策权行使方式而言,更加强化党组织在国家出资公司中的作用。国家出资公司呈现出了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董事会中心主义和外部董事这三个治理结构新形态。基于此,笔者立足于对该类公司设立的新理念和新形态,从治理主体职权范围、责任制度、职工民主管理和多方利益衡平四个角度分别进行理论检视,并提出制度完善建议,以求推动国家出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建设,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关键词 国家出资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 董事会中心主义 国有企业改革

作者郑曙光,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商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周柠檬,宁波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究生。














专题五: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若干重大问题




论公司法的宪法基础

陈嘉白

摘 要  新《公司法》在立法依据中,重新写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再次明示公司法与宪法之间的密切联系。在当代中国,宪法与部门法的联系愈发紧密,宪法的价值和理念愈加精准地融入各部门法的具体规范中。公司法作为带有明显私法特质的部门法,其制定和实施同样要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核心价值,其所规范的公司虽然是由国家授予外部人格和内部治理权的经济实体,但亦因此被视为类政治实体,公司法的正当性理应以宪法为基础并受宪法保障。在“依宪立法”的要求下,我国《公司法》历次修订都以宪法确立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的基本经济政策为依据,并体现了相应的政治理念,新《公司法》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立法表述,进一步明确了公司法的宪法基础和规范来源。公司法通过保护经营自主权和职工民主管理等基本权利,将宪法对基本权利的保护在公司法范畴得到延伸。同时,公司法也充分吸纳了宪法理念,强调宪制理论中的分权制衡等民主原则在公司治理中的应用,并以此作为公司民主治理法律机制的主要理论来源和制度基构。

关键词  公司法 宪法 依宪立法  基本权利 公司宪治论

作者陈嘉白,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新公司法视域下的公司职工参与权制度研究

郝磊 包志会

摘 要  新《公司法》深入总结我国公司制度发展的实践经验,创新变革公司治理机制,完善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进一步强化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新法强调职工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调整职工董事强制要求的适用范围,增设审计委员会制度,允许公司采取单层制的治理模式。职工参与的主要制度具体包括参与公司管理、决策和监督等,应当集中围绕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审计委员会等制度在实践操作层面的现实障碍展开研究,以维护职工权益为宗旨,基于利益平衡的角度,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董监事制度、审计委员会制度作出系统完善,为职工参与公司治理设计更妥适的规则,以期为新《公司法》的有效实施提供裨益。

关键词  新《公司法》  职工参与  公司治理  制度完善

作者郝磊,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包志会,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董事会秘书制度优化研究

李荣 林娜

摘 要  董事会秘书制度自1993年引入我国至今已有30余年的发展,《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同时也规定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指定的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对于上市公司的规范治理也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在实践中,董事会秘书未实质担任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被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行政处罚等报道层出不穷,这不仅反映出董事会秘书的生存现状,还深层次地反映出董事会秘书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因此,只有发现并弥补董事会秘书制度存在的缺陷才能真正解决董事会秘书群体的难题,发挥其作为公司治理机构应有的作用。本文通过立法脉络与现状分析发现董事会秘书制度存在相关规定效力低且杂乱、职能定位不准确、权责失衡等问题,需要从规范效力与具体内容上作出规定以促进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  董事会秘书 公司治理 制度优化

作者李荣,四川师范大学全球治理与区域国别研究院教授;林娜,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企业国有资产立法的路径选择与体系架构

肖海军

摘 要  2023年《公司法》修订工作尘埃落定之后,与《公司法》具有特别关联性的企业国有资产立法工作行将提上日程。《宪法》确定的公有制社会主义性质、国有资产全民所有的法律地位、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等因素使然,决定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立法问题在我国应属基本法问题和范畴,特别是国有资产立法权限应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8年《企业国有资产法》通过之后,学界、业界仍有大国资法、小国资法、国有财产法、大国资法+三类国资法、管理法与资产法分离等不同主张;新的一轮国有资产立法进程启动之后,学者对具体的国有资产立法路径和方案,并未形成统一的意见和看法,代表性观点有统一立法论、国有财产法论、分类立法论、现法修改论、配套立法论等。相对而言,废改立结合的路径,能彻底或根本改变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国家出资公司的既有立法状况,应是比较适合于企业国有资产的最优立法路径。故应从大私法与大营业、大企业与大公司、大国资与大国企等更为宏大、整体视角,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立法作通盘考量和顶层设计,作出系统性安排。

关键词 企业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家出资公司法

作者肖海军,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元小勇

   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经历了一个丰富的发展进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特征,得到了不断的充实、完善。“两个以贯之”是理解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所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现代企业制度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以贯之。”“两个以贯之”是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原则。“两个以贯之”,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原创性、战略性的科学论断和重大部署。“两个以贯之”开辟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新境界。通过公司治理制度,贯彻落实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关键词  现代企业制度  中国特色  公司治理制度

作者元小勇,中共江西省委党校(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副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公司治理结构的变革逻辑与企业分类化考察

郑曙光

摘 要  公司治理是公司制度的核心,不同公司类型对公司治理的要求不甚相同,2023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公司治理上作出了较大的变动,总体上呈现出“因企而异,不作划一规定”的变动特征。综合考察公司与非公司制企业,可以发现治理结构是公司所特有的运行制度,而非公司制企业则采取有异于公司治理的内部约束机制。影响不同类型公司治理差异性以及公司与非公司制企业对待治理问题的不同态度的因素在于产权制度因素、制度成本因素与制度风险因素。针对公司类型差异、公司规模大小,在公司法立法上,应准许不同类型公司治理结构保持一定的差异性,立法应当为这种差异性提供可选择的空间。

关键词  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结构 内部约束机制

作者郑曙光,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以国有企业下属一名董事公司治理机制为视角

蔡文静 黄键斌 杨春雨

摘 要  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取消了“执行董事”概念,对不设董事会、仅设一名董事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名董事公司”)的董事职权进行重构。根据新法规定,此类公司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并可兼任经理。国有企业下属子公司中大量存在此类情况,但执行董事往往沦为摆设,无法有效履行职权,存在决策效率不高、行权履职不规范等问题。文章立足于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新《公司法》改革,对一名董事公司的治理现状、结构和机制进行研究,并提出差异化治理机制建议。首先分析了新公司法下一名董事公司的法律释义、设立必要性及董事职权;其次探讨了上级政策文件要求;接着指出国有企业子企业设一名董事公司的现状和问题,包括决策机制矛盾、董事作用未有效发挥、决策流程冗长等;最后提出优化举措,包括创新决策会议机制、规范董事履职行权、精简内部组织机构、优化决策范围权限等,旨在为一名董事公司提供创新治理机制思路方法。

关键词  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执行董事  一名董事公司  公司治理

作者蔡文静,南方电网能源发展研究院研究员、高级经济师;黄键斌,南方电网能源发展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师杨春雨,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战略规划部主管高级经济师。




从新公司法修改探讨公司法立法原则

陈耿釗

摘 要  中国公司法刚经历了一轮十分重大的调整,有公司法学者提及中国公司法修改的着眼点不应局限具体的技术问题,而更应关乎公司法的理念。纲举则目张,公司法的立法原则,既关涉公司法的功能价值及自身定位,又对具体的条文的解释和未来的相关司法实践,以及对公司法修改的整体方向和总体目标产生影响。不过,除了有个别学者专文从比较法的角度探讨过日本公司法修改中具体立法指导原则的正负面效应及对中国公司法的可能借鉴,以及探讨过中国公司法的品格及如何体现于相关法律制度的安排,亦或修改的整体思路,这一问题似乎并没有得到广泛的关注。立法文件虽然提及公司法的修改意图达成的目标,但缺乏立法原则和公司法的功能定位这种“过程导向”的逻辑梳理,仅仅从立法背景文件中“结果导向”的目标宣言,不易令大众感受修法的逻辑。本文试图结合公司法及商法的历史发展脉络,梳理现有的文献,结合立法背景文件以及学者已经提出的公司法的功能定位及基本立法原则的观点,抛砖引玉,浅论这一笔者认为兼具理论及现实意义的问题。文章的结构包括论题的产生及其重要性,探讨公司法立法原则不清晰的可能原因比如立法主导的行政过程,历史形成的法律发展的路径依赖以及商法一般原则的缺位,以及就学者提出的新公司法的四大基本原则如公司的生存权发展权,尊重和保护股东权利等,结合本次公司法修改的条款,制度提出笔者自己的理解,最后结论部分提及这一论题的探讨如何继续的方向。

关键词  公司法 功能定位 修改 立法原则

作者陈耿釗,香港恒生大学商学院会计系助理教授




新《公司法》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前置程序研究

陈华丽 浩然

摘 要  为应对公司集团化浪潮,保护母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新修订的《公司法》引入了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当全资子公司利益受损时,母公司股东可据此提起双重股东代表诉讼,但其前置程序仍然沿用股东代表诉讼的相关规定。通过实证研究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时空分布情况、裁判结果和适用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存在法律规定与复杂的公司结构不相匹配、过滤功能未能有效发挥和豁免情形规定粗疏单一的问题。而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首先,应当认识到明确母公司的诉讼地位有助于厘清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理论逻辑。明确母公司的诉讼地位是穷尽内部救济的前提条件,是利益传导规则的必然要求,亦是域外法治经验和诸多学者研究成果的经验运用;其次,受请机构说明不起诉原因有助于前置程序过滤功能的发挥。从运行逻辑的角度看,实现过滤功能的关键是打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信息壁垒,从理论研究的角度看,母公司股东有必要知道公司不起诉的原因,从域外法治的角度看,股东请求回复问题应受到重视;最后,前置程序豁免情形的细化和类型化有助于指导自由裁量。对豁免情形进行细化和类型化,可以减少裁判者仅凭个人理解做出裁判,尽可能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法律适用不一的现象,有助于维护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价值,抑制部分裁判者在司法适用时“本本主义”和“机械主义”的倾向,指导裁判者自由裁量。针对实证研究所反映的问题,建议采用“同时、分别请求”的模式,明确母公司在前置程序的诉讼地位;建立股东请求回复制度,要求受请机构说明不起诉理由;类型化豁免情形,为法官裁判提供指引,实现同案同判。

关键词  前置程序 母公司股东 母公司 不起诉说明 豁免情形

作者陈华丽,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浩然,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论商事关系结构要素的勘定与厘正

陈琪昇

摘 要  商事交易关系的营业主体、营业财产和营业行为,在商事关系语境中可表述为商主体、营业财产和商行为。商事关系结构要素可以识别为商主体(营业主体)、商客体(营业财产)和商行为(营业行为)。以主体为中心,产生以商身份群、功能性营业财产为内核的双重商主体体系,即元商主体和(组织性)次商主体。商主体以营业财产为营业基础,在商事实践中形成特质化的商行为体系。三要素的形成与组合,呈现从主体到客体再到行为的逻辑体系,进而建立商事关系结构。商事关系结构要素的特质分别为,商主体形成于类型化的规则需要,营业财产形成于营利功能和组织功能的调和,商行为是外观化营利目的和类型化商事交易结合之产物。

关键词  类型化 功能化 营业 营利

作者陈琪昇,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联合培养博士后。




《公司法》修订中最小限度的民商合一
——商法史视角下的民商关系

陈徐安黎

摘 要  中世纪以来,商法以其特质完全隔绝于民法之外,成为民商分立格局形成之最重要原因,然而随着社会生活和法律观念之变化,商法的外在独立性明显削弱,其与民法之统一性日益受到关注,亦导致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立法体例之争。从民商法之形式与实质观察,二者关系实为形式上的合一与实质上的分立,就此而影响民商法之立法思维与司法实践之不同。在《公司法》修订中应妥善处理与《民法典》之间的关系,在坚持最小限度民商合一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商法特殊性和独立性。

关键词  属人法 民商合一 民商分立 商事习惯

作者陈徐安黎,上海交通大学原法学院欧盟法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首席合规官法律角色的双重定位与制度续造

池天成

   在企业社会责任兴盛的背景下,企业合逐渐呈现公法化趋势。首席合规官作为企业合守门人,其法律地位兼具公共与私人双重属性。在私人视角下,首席合官是负责确保公司及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合,防止违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特殊受托人;而在公共视角下,首席合官则扮演内置型看门人角色,履行保护公共利益职责。为有效整合这一双重角色,需要特定的制度安排。首先,应确保首席合官的独立性,改变现有的总法兼职模式,设立专职岗位,避免职能冲突;其次,须重新界定首席合官的职责范围,构建一个涵盖内部制度有效性保障和违规预警以及外部信息披露的二元合义务结构;最后,建议逐步推行以激励为中心的责任评价机制,增强声誉激励,促使首席合官切实履职,同时兼顾维护公共与私人利益。

关键词  企业合 社会责任 公共利益 私人利益 首席合 义务

作者池天成,安徽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反思与重构:我国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以法经济学分析为视角

郭永超

摘 要  新《公司法》把独立董事的民事责任与非独立董事责任直接混同,理论上存在结构性错位,实践中也导致独立董事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问题的根源在于现行规范忽略了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在角色定位、信义义务以及薪酬收益等方面的重大差异。基于法经济学原理,我国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应当遵循“经济人”假设、成本收益分析和最优赔偿责任理论。在此基础上,以独立董事的任职收入为责任基数,再根据独立董事的过错程度乘以相应的责任倍数,从而合理设置我国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的范围。与此同时,应当规定相应的例外情形,对于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独立董事需依法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以免引发道德风险。

关键词  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 民事责任 法经济学原理 责任设置

作者郭永超,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博士研究生。




论数字经济中股东表决权的电子化治理

国瀚文 杜亚超

摘 要  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表现在社会的各个层面,也为新《公司法》中涉及公司治理领域变革的相关内容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数字经济时代中各种技术的进步驱使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会的创新层出不穷,具体表现之一是股东行使表决权方式的革新,例如,股东远程投票、电子股东论坛等各种方式。前述实践中的创新亟需法律设置配套制度以保障制度创新的具体落地。通过分析我国新《公司法》中因应表决权电子化的现实积弊,其积弊主要体现为新《公司法》关于股东表决电子化的相关规定仍停留在纸质层面以及缺少关于股东电子化表决的具体程序规定这两方面。同时通过分析股东传统表决方式的内在缺陷,其缺陷主要集中体现在股东传统表决方式的成本与股东委托代理制度的缺陷这两个方面。在分析股东传统表决方式的内在缺陷的基础上,再梳理股东电子化表决方式在不同层面上对于股东和公司的特定的价值。最后,针对股东表决权电子化存在的现实积弊,我们可以通过明确规定电子通信方式为股东表决权行使的具体方式、完善股东表决电子化的具体规则和明晰股东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的瑕疵以及后果这三个具体措施来一一解决。要持续探索数字经济时代中股东表决权电子化的具体实现路径,最终实现我国表决权电子化治理在实践基础上的规则创新,最终落实股东积极主义。

关键词  股东表决权 电子表决方式 公司治理 数字经济

作者国瀚文,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数智法融创研究所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数字法学研究院研究员、最高人民法院青年挂职学者、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研究员;杜亚超,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洪灿城 谢雅娃 杨春雨

摘 要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实践形式。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企业法治观在整体上强调推动企业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要求企业对内推进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强化企业规范治理依法决策,对外应践行守法经营承担社会责任、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及提升涉外法治应对能力。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在企业法治观的指导下形成党的领导、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五大特征。新公司法进一步明确了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益保护、决策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让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为公司依法经营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基于企业法治观的具体内涵,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可在推动党组织融入更大范围的公司、重视风险控制和合管理、加强企业涉外法治应对能力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 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新公司法 公司治理

作者洪灿城,南方电网能源发展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杨春雨,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济师;谢雅娃,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三级企业法律顾问。




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
文化企业数据产权交易原理和路径探讨

胡卫萍 李兴梅

摘 要  中国式现代化除了强调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更蕴含了高质量发展的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中国式现代化发展背景下,对文化企业的数字化发展提出要求,要求文化企业借助高新科技拓展文化数字内容,深入研究数字文化消费特征和趋势,增加数字资产型文化数据层面的优质数字文化产品供给,提升文化服务、文化消费等数据资产型文化数据的市场价值和消费潜力,充溢着契约、平台服务基础上的文化数据转化利用中的市场关联、知识产权关联,以一种“资源开发-创意生成-产品生产-经营服务”的数据授权、数据产权交易的形式,推动现代文化企业的高质量发展。而无论是同文化资源内容直接相关的数字资产型数据,还是在数字文化产业发展中累积的数据资产型数据,都是文化企业数据财产的有机构成,文化企业数字转化、数据产权交易的顺利实施,首先需要明确的依然是文化企业的数据授权等数据产权交易原理与交易路径。而无论是数字资产型文化数据还是数据资产型文化数据产权交易,都得回归产权交易基本原理,确认数据产权确权下的产权交易基础,同时还要结合数据用益中的非排他性特点和安全用益要求,明确不同利用场景、用益环节下产权交易的具体内容、具体规则。但两者也存在差异。如数字资产型数据因其内容呈现的数字化而被纳入数字资产范畴,数据产权交易有着场内路径依赖;数据资产型数据对相关数据信息内容的比较分析中的财产价值动态实现,数据产权交易有着场内交易、场外交易的路径选择。但无论是文化企业的数字资产型数据还是数据资产型数据的产权交易,都需注意现代文化企业文化公共服务、文化市场运作的双重功效,要兼顾益共享/公益服务、私益追寻/商业运营间的利益平衡,满足“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高质量发展要求。

关键词  中国式现代化 文化企业 数据产权交易

作者胡卫萍,华东交通大学教授硕导李兴梅,华东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




“法律与金融”视阈下控股股东关联交易的治理机制
——不完备合同、企业边界与资本结构

黄勇升

摘 要  关联交易是公司控制权边界扩张的产物,有利于提升商事交易效率减少交易成本,但是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破坏了企业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的动态更替过程,减损了外部投资者的投资动机,从而破坏公司资本结构。在关联交易治理中,通过程序公平确保实质公平,从而减少交易成本并促进商事交易和融资效率,已经形成趋势。我国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关联交易治理上,面对大股东与少数股东利益冲突,应当在克服少数股东集体行动问题和确保董事独立性的前提下,建立少数股东多数决和独立董事批准双重决策程序。在现有制度体系下,发挥投服中心持股行权功能,建立少数股东董事制度是行之有效的策略。

关键词  控股股东关联交易  MFW框架  交易成本

作者黄勇升,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




商事裁判中董事责任构成研究——以弘扬企业家精神视角

景海竞

摘 要  现行《公司法》以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为目的对董事责任予以强化,不仅通过扩充董事职能范围,亦明晰董事义务行为标准,使得董事履职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件执行,否则面临未尽义务之风险,其均属于间接强化董事责任。除此之外,在相应董事义务之下,直接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董事对第三人侵权赔偿、抽逃资金及出资等赔偿责任,无疑成为直接压制董事履职的“稻草”。然而,原本司法实务中对董事责任审查及裁判标准尚未统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致使董事任职及履职的风险飙升,“辞职潮”、“劣币驱逐良币”之风险亦层出不穷,由此势必影响公司发展及经济建设。立法层面已然确定强化之事实,那么在学术界及司法实务中,可细化董事责任构成,在其构成要件中分析适合董事责任及有利于弘扬企业家精神的路径,从而在实务中减轻强化董事责任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董事责任来源多为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抑或为二者竞合。欲从一定程度上减轻董事责任,有益于司法实务中缓解强化董事责任带来的问题,可从责任构成入手。在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之下,对董事责任的构成及其要素的研究必有现实意义。董事责任源于民法领域的责任,但因商事活动的特殊性,其责任的构成亦与民事领域责任所有区分,构成要件需增加董事类型化主体特点,并除具有普遍适用的过错、行为、损害及因果关系等要素外,仍应将仔细研究各要素之间的关联性,并结合弘扬企业家精神的解释功能及利益价值冲突的衡量性,从而为司法实务提供较为科学的裁判理论基础。

关键词  董事责任 过错程度 原因力 企业家精神

作者景海竞,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顾问。




公司治理变革中的政策驱动

柯莉拉

摘 要  公司治理问题虽在经济学研究范式下已有丰富成果,但治理机制却并未朝着“效率至上、优胜劣汰”的逻辑形成普的标准化模式。对此现象强有力的回应之一来自于路径依赖理论政治经济维度的观察:法律是政治的产物,一国的政治、社会因素都将对公司治理制度结构及演化路径产生深远影响。近年来围绕公司治理中政策动因的研究也愈发多元,学者研究显示即使在多主张“公司法事务本质上是倾向于非政治性的”的英美国家,商事制度的变革也同样存在明显的政策驱动。我国公司法改革历程中,政治逻辑始终伏脉千里:1993 年《公司法》的颁布即与国有企业改革布局密不可分,尽管 2005 年《公司法》修订是以“不涉国企”为共识展开的,似乎向学者释放了“市场经济公司法”的信号。但立法者在启动新一轮的公司法修改时即强调:新法的任务之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巩固国有企业治理改革成果”。如此,中国商事制度的选择与经济体制变革内在需求之关联已昭然若揭。本文旨在研究新《公司法》修订中的政策动因,以进一步厘清修法的制度需求与使命,尝试提出由此所产生的问题以及下一阶段可能改进之方向。

关键词  公司治理 政策动因 公司法

作者柯莉拉,温州大学法学院讲师。




商法思维的体系及其在新《公司法》中的应用

兰敬

   商法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根据商法的本质进行思考、分析、解决商事法律问题的思维方式。现代商法思维应当是以营利性思维为核心,以自治性思维为基础,以效率性思维为工具,以外观主义思维为约束,共同型构的一个商法思维内容体系。公司法的修订中应当应用商法思维,新《公司法》在公司的法定类型、公司的设立、公司的组织、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自治规范中体现了商法思维。

关键词  商法思维  公司法修正  商法思维的应用

作者兰敬,南宁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企业数据资产担保的制度构造及其实现

李鸣捷

摘 要  企业数据资产的法律定位是企业数据控制者利用权,将来数据资产可得作为担保客体。企业数据资产担保可采抵押构造或权利质押构造。企业数据资产担保设立的一般要件为“处分行为意义上的担保合同+客体特定+有处分权”,特别要件为登记(采登记生效模式场合)。企业数据资产担保的公示方式是登记;效力模式层面,可暂且采登记对抗模式(借助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系统),待未来时机成熟时改采登记生效模式(借助数据产权统一登记系统)。企业数据资产担保的实现既可变价数据资产,亦可就数据资产所生收益主张权利,后者场合发生担保权益延伸。

关键词  企业数据资产 数据确权 公示制度 担保权益延伸

作者李鸣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








一人公司法人人格纵向连环否认的司法规则探究
——以新《公司法》实施为视角

廖秀平 苏泽峰

摘 要  实践中,“俄罗斯套娃式”多层级的一人公司大量存在,宏观裁判理念、中观裁判原则思考缺位,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体系认识不足,以及财产混同事实认定难,导致能否要求一人公司股东连环承担责任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一人公司股东连环承担责任与一人公司第一层级股东承担责任无实质区别,本质上均是法人人格否认的问题。从遵循新《公司法》债权人利益保障的方向,注重法人人格独立与债权人利益保护平衡的效果,促进经济发展三个层次解构宏观理念,厘清“后位适用、审慎适用、当用则用”的中观原则,并从法人人格否认法条理解与财产混同事实认定两个方面明晰微观裁判路径,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关键词  新《公司法》 一人公司 法人人格连环否认 资本维持 利益平衡 财产混同

作者廖秀平,漳州市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苏泽峰,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论我国行业自律规则与国家实定法的双向互动

摘 要  当前我国立法机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构以直接适用、选择适用或参照适用的形式把行业自律规则融入国家治理活动。行业协会等主体在行业自律规则中援引国家实定法的主要目的是说明制定依据、作为基本原则或概括性引入相关法律法规。前者扩充了国家治理规则的内容、数量并强化其专业性,构成事实层面的委托立法,间接强化行业自律规则的辅助地位。后者有助于从宏观层面增加行业自律规则的正当性,但是容易弱化国家实定法的方向指引与行为规范功能,诱发行业自律规则的公信力危机。行业自律规则与国家实定法的双向互动根植于行业共同体与国家在探索行业治理规则、协调内外监管和推动多层次治理方面的努力。此过程是一种双向互动而非单边影响的关系,应当坚持市场优先原则与程序正当原则,明确行业自律规则对于国家实定法的优先援引顺序,稳步探索行业治理规则,深化行业共同体与国家合作治理的水平。

关键词  行业自律规则 行业协会 多层次治理 合作治理 治理现代化

作者林慰曾,湖南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我国股东失权制度的法律适用

凌慕妍

  首先对股东失权制度的适用条件进行解析。从条文规范入手,探究我国失权制度的适用主体以及适用事由。新《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均可以适用失权制度,但股东失权制度并不适用于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分析了股东失权的立法事由为股东的瑕疵出资,非货币出资与抽逃出资也可以适用股东失权制度,公司章程也可以在法定框架内细化股东失权之规范。其次,对失权的程序性事项进行解读。对催缴前置程序进行了细化,从催缴时间期限、催缴应当载明失权警告内容等进行细化。对于失权通知程序,论述了失权通知应当体现的是公司意志以及论述了新《公司法》采用的通知发出主义的合理性。再次,论述了失权制度的法律后果。关于对应股权的处置程序,应当在遵循股东失权制度根本目的的基础之上将减资作为股权失权制度处理的兜底路径,以此保障公司与债权人的利益。最后对股东救济程进行阐明,股东救济可以分为非司法救济途径与司法救济途径,非司法救济途径下股东拥有异议权,可以向董事会提出异议。对新《公司法》关于失权股东提起诉讼的条文规定进行细化,从诉讼之提起、法院实质审查以及司法判决效力三个维度进行细化,保障失权股东的救济路径。

关键词  股东失权  出资义务  公司资本

作者凌慕妍,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




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司法检视
——基于对公司审计报告的若干案例分析

刘昕凯 成思岐

摘 要  一人公司股东因其对公司拥有绝对的掌控力,导致其极易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为避免这种失衡,现行法律对一人公司及其股东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虽法律对于一人公司举证责任的分配作出了特殊规定,但对于一人公司及其股东应提供哪些证据、相关证据应达到何种证明标准,方能充分证明一人公司股东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公司法》、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无具体的明文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于该等事项的证明标准常常存在争议,甚至会出现类案不同判的情况。在多数案例中,一人公司股东会提交一人公司的审计报告作为证据,以证明一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公司与股东不存在财务混同的情况,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仅提供审计报告,是否足以证明一人公司及其股东间不存在财产混同实务中存在一定争议。审计报告作为定案的关键证据,应当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出具的,否则可能因为审计报告本身所存在的瑕疵,而导致一人公司及其股东即便提交了审计报告,却依然被法院认定不足以证明不存在财产混同。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案例以及实务经验,对一人公司及其股东在“法人人格否认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及标准进行探讨,以期对该问题有更清晰的认识。

关键词  公司法 一人公司 举证责任倒置 审计报告

作者刘昕凯,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思岐,北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新《公司法》治理制度迈向现代化:困境、新挑战与进路

罗迎 陈欣怡

   我国新《公司法》治理制度在面向现代化的道路上面临着难以遏制“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解决经典“代理问题”成本过高、制度设计与商业实践需求相脱节三大困境。同时,公司治理制度迈向现代化也面临着数字技术引起的颠覆性效应、优化营商环境、国际监管制度竞争压力、灵活性与开放性不足等新挑战。公司治理制度迈向现代化离不开对域外公司治理制度现代化道路作出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的比较法考察。我国公司治理制度迈向现代化的可能性方向是从“规制”走向适度“授权”,从“本土保守型”迈向“国际竞争性”,从“传统”走向“数字化”。

关键词  公司治理  代理问题  “控制权”滥用  数字技术  商业实践

作者罗迎,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安全学院(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陈欣怡,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安全学院(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学系本科生。




数据作为企业出资的法律困境及解决路径

吕璐 谢天

摘 要  在数据财产被日益重视的今天,数据作为企业出资已具备现实可能性。但是,数据出资的真正实施仍然受到诸多现实条件的制约。数据要素市场的资源配置、交易模式仍有缺陷,国内法律至今尚未对数据权属与数据交易规范问题做出明确回应,导致可出资数据与企业的范围、类型不清,交易规则不明。本文从企业类型、数据类型与数据交易规则完善三个角度,为探索数据出资的路径提出三方面建议。公司制企业的发展基础相对稳定,可率先尝试数据出资;秘密型数据集合与数据产品更具财产属性,可用于企业出资;应使数据权利归入知识产权,以契合其非绝对性与非自用性。同时逐步健全数据资产估值定价制度,并充分保障个人信息主体的知情同意权。

关键词  数据 企业出资 数据财产 交易规则

作者吕璐,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讲师;谢天,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人类命运共同体”语境下的商法意涵与价值

沈诚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既是“四个自信”的自然外化,亦是国际关怀的中国表达,更是对人类和平与发展必由之路的智慧认知。随着“人类命运共同体”入宪,其已全方位转化为一个法律概念,值得从商法角度去系统分析、阐释与提炼其商法意涵与法治价值。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包含深厚的商法意蕴,开拓了新开放主义、和平主义和新发展主义商法观;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孕育着丰富的商法原理,包含了多元化监督、动态平衡性以及规则融通原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内蕴丰富的商法新视角,商主体安危与共、新平等主义、对话协商与合作共赢等原则;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具有普的法治价值,从中可以凝练出社会公益、新一代商法观和秩序价值等超越域外商法与国内商法的一般法价值。

关键词  人类命运共同体  法治价值  商主体  安危与共  合作共赢

作者沈诚,湖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新《公司法》下失权股东复权的价值考量及规则构建

正阳

摘 要  新《公司法》修订所增股东失权制度及一系列配套措施,不仅是对公司资本空洞化及债权人权益受损等问题的因应,更是弥补了全面认缴制下前端资本形成与后段惩戒体系化设计的缺憾。失权制度的适用对象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其核心作用在于保障资本充实与提升商事活动效率,通过权利剥夺和股权处理机制,迅速补充资本空缺。复权制度源于破产法领域,作为对自然人破产的宽恕与救赎。就出资与破产二者之间的关系而言,出资是破产的源头,破产是出资的结尾。在维持公司存续和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下,复权规则是否可以融贯股东失权制度值得商榷。以往司法实践当中,股东被除名后又恢复权利在某种程度上表明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能够复权。允许失权股东复权不仅是在惩戒主义基础上对于人本理念的因应,更有利于保障公司既有股权架构的稳定,将利益关系变动的复杂性框定在可控范围内。从复权模式上看,应选择混合复权模式,由法院受理失权股东复权申请;从复权规则上看,明确股东复权条件及程序,以监事会形式审查作为前置程序;从法律后果上看,严格区分股东复权后不同情形法律责任,利益关联人有权提起复权异议。失权股东复权规则可以弥补现行股东失权制度的体系性不足,围绕不按时缴纳出资股东构建权利的丧失与恢复双层规则体系。

关键词  股东除名  股东失权  股东复权  程序构建

作者正阳,澳门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




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以公司制度和立法理念变革史为切入

陶建 朱恩兴

摘 要  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战略举措,表明我国经济政策和企业制度的国际化选择和在地性改革。公司制度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表达形式。探究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道路,可以公司组织法和行为法的角度考察我国公司制度、立法理念、经济政策的变迁史,尤其结合新《公司法》的立法特色,总结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我国优秀传统商事制度和理念以及中国特色金融法治思想。

关键词  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公司法 组织法 行为法 中国特色金融法治思想

作者陶建,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朱恩兴,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封闭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建构路径

童传宇 周雪梅

   传统信息披露制度以帮助股东与投资者决策为核心目的,主要围绕公众公司构建。然而近年来国际立法实践愈发重视相关方利益,股东至上主义下的传统信息披露制度功能获得了极大的扩张,越来越多的封闭公司开始承担信息披露义务,这一转变在我国的新《公司法》与《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中亦有体现。从公司视角而言,信息披露对公司而言既有成本性亦具收益性,不能将其简单视为封闭公司的负担予以免除。从利益相关方视角而言,现代商业环境下的信息不对称及经济负外部性问题,是公众公司与封闭公司的共有问题,不应忽视后者。当前信息披露制度缺位的背景下,封闭公司同时存在投资方逆向选择引发的融资难问题,经营者道德风险导致的监管难问题,以及市场利益短视带来的发展难问题。信息披露制度的引入,可以为融资方向市传递更加可靠的价值信号,缓解公司融资约束;为利益相关方对公司经营者的监督提供条件与便利,促进企业家创新冒险精神与经营者守法合经营之间的均衡;国家当前正在积极探索的可持续信息披露更能在传统财务信息披露的基础上,进一步激励培养耐心资本,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在此多重背景下,我国应当通过立法确立封闭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因其与当前的证券法信息披露制度在逻辑上存在差异,不能仅是简单地扩大适用范围。在制度目的上,应当从强调投资者保护兼及利益相关方保护;在适用标准上,应当从公司行业规模等方面设立公司外部性评价标准,补充既有单一的证券流动性标准;在适用范围上,应当从公众公司才负担信息披露义务,调整为中小公司可豁免信息披露义务。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当形成定向披露原则与公开披露安全港联动,强制性披露豁免与自愿披露机制并举,可持续信息披露与财务信息披露结合的封闭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关键词  信息披露  封闭公司  信息不对称  信号传递理论

作者童传宇,安徽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周雪梅,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




事规范概念的确立及其类型展开

王洁宇

摘 要  商事规范从产生伊始便镌刻着自治的烙印,具备独特的规范品格。在制定法依赖下,我国既有商事规范概念与商事法律规范概念高度同化,实际上是局限于法律规范的商事法律规范概念。事实上,商事规范源于贸易与实践,遵循着自下而上的演进脉络,是商人自治之结果,在此过程中,商事规范的形成、遵守、解决都充分依赖于商人的合意。商事法律规范仅为商事规范体系中之一隅,大量的商事规范是由商人自治所形成的商事习惯、商事合约规范、商事行业规范等自治性规范,但在既有商事规范概念下,这类规范却往往被立法和实践所忽视。职是故,既有商事法律规范概念难以充分涵括并表达商事规范,很大程度上成为制约商事规范的枷锁。欲破解此桎梏,亟需在充分认识商事规范的本质及特殊性的基础上,导正商事法律规范与商事规范之间的关系,破除商事规范即商事法律规范的范式,重新构建具有独立性的商事规范体系。

关键词  商事规范  概念 法律规范 商事自治规范

作者王洁宇,澳门科技大学法学博士。




新类型投资关系还是担保措施:
差额补足的法律性质认定与规则适用

王睿

摘 要  对差额补足法律性质的认定无论在学理上目前尚未形成定论,由此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差额补足法律领域的应用最初是以其字面含义描述在责任清算和款项结算中的“差额的数额”的客观状态,后续由市场主体根据商事实践需求进行改造,使之获得了更为丰富的内涵。现行司法解释采用的客观主义或者主观主义的认定标准均难以对差额补足的法律性质进行准确识别,应以是否具有设立担保权益的担保功能作为担保定性标准。单独评价差额补足的法律性质,应当认定为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保证,但其通过与基础法律关系的联结,会形成一种股权与债权之外的新类型的公司投资关系,此时对差额补足的法律性质判定不宜单纯考虑其担保性质,而应以联结后的法律构造作为整体进行判断,针对权利义务设置和风险利益分配认定其法律性质及确定法律适用规则,在意思自治与金融秩序维护之间取得平衡。

关键词  差额补足 法律性质 担保功能 法律规制

作者王睿,华南理工大学法治经济与法治社会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法学院助理教授。




董事外部责任的制度建构与反思
——兼论《企业破产法》第125条

王万旭

   将新公司法第191条理解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责任,不仅符合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制度本质,亦保持了我国民商事法律归责体系的整合性。新公司法第191条应围绕“特殊侵权行为责任”构建要件体系。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源在于其执行职务过程中的高度可归责性,董事对第三人承担外部责任的前提是其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而非董事对第三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董事责任的“独立性”内包于连带责任的概念之中,“连带责任”实际上发挥了扩张追责主体的功能。破产法上的董事责任体系设计应以恢复债务人财产为中心,董事直接侵害债权人财产权益的,因不涉及债务人财产,追究董事责任之请求权属于个别债权人的固有权利,破产管理人不得以破产程序为由剥夺个别债权人的固有权利。

关键词  特殊侵权行为责任 信义义务 违法性 有限替代责任 债务人财产

作者王万旭,大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债权视角下知识产权许可出资法律关系及其规则适用

王紫玉

摘 要  知识产权许可出资的合法性地位尚未完全确立,但其作为市场理性的产物具有发展实践之必然。应明确,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形式的出资不是许可权出资、使用权出资、用益出资。受资公司获得使用权是专有权人行使许可权的结果,而不是专有权人转让使用权的结果。可依据是否转移出资财产所有权,将出资类型化为移转出资和许可出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形式的出资即属于知识产权许可出资。不过,在现行法采绝对的移转出资逻辑背景下,知识产权许可出资并不发生知识产权本体的移转,受资方获得的只是一份以知识成果为标的物的债权而非知识产权,因此知识产权许可出资并不属于知识产权出资,而要向债权出资寻求合法律性基础。运用债权视角考察知识产权许可出资,债的主体应具备权利能力、独立财产和合法处置权的适格性要求,其中被许可人不具有许可出资的主体资格;债的客体为许可行为,按产生原因应限于有偿意定许可,在授权范围方面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都是允许的许可出资形式;债的标的物为知识产权许可的对象,应考量知识产权法上的许可对象二分性将标的物区分为知识产权和知识产品。在具体的争议性问题,例如知识产权特殊许可模式对出资主体认定的挑战,知识产权在先许可与在后转让的效力规则、分配规则和程序性规则,以及基于债权标的物二分性的交付标准讨论中,债权法律关系分析和债权规则适用都体现出超越知识产权出资体系的逻辑优势。债权视角是回应知识产权许可出资现实桎梏的破题新义。

关键词  许可出资 知识产权 债权出资 合法性 债权规则

作者王紫玉,湖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数据出资规则解构论

吴秀

摘 要  时下,数据在我国属于原则允许但具体要件意涵模糊的出资形式,有待对其出资规则进行解构。单纯将数据出资规则置于公司法理论范畴下理解失之片面,对其解构应基于数据(信息)流通的数据(信息)法范畴、基于数据交易和股权认购的合同法范畴以及基于出资形式规制的公司法范畴。与之相应,数据出资规则的价值目标包括促进数据有序流通、尊重发扬商事自治以及保障数据出资充实。微观层面上,数据出资规则的要件意涵主要包括适格数据、适格出资主体、适格价值评估主体与评估因素、数据交付与实缴出资四个方面,其中之关键为尊重股东间商事判断与强制第三方认证之间的合理界分。

关键词  数据 出资形式 公司法 数据法 新质法治

作者吴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破解连环诉讼:公司纠纷的合并审理问题研究

夏志阳 郦筱迪

摘 要  公司纠纷中连环诉讼频发,这不仅危害公司稳定运营,损害股东、债权人利益,并且使得“案结事了”无法实现,严重浪费司法资源。诉的合并可将涉及公司、股东、董事和债权人等不同主体以及不同诉讼标的公司类连环诉讼合并审理,有助于法官了解案件全貌进而把握矛盾实质,从而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司法实践中,公司类连环诉讼的合并审理尺度不一,对此应当从合并审理的规则厘清、合并审理的具体方法和合并审理的制度保障三个维度建构起较为系统妥善的公司类连环诉讼解决路径。纠纷之间有因果关系、排斥关系或交叉关系的连环诉讼可以合并审理,而有递进关系的连环诉讼因关联并不紧密以及存在不确定性,不宜合并审理。在合并审理规则厘清的基础上,通过前端甄别公司类连环诉讼、主动释明引导当事人申请合并审理和锁定关键诉讼实质性化解纠纷等具体方法,不断完善合并审理的制度保障,可以实现公司纠纷的系统性化解,缓解“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切实回应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中争端解决一级指标中高效解决商事纠纷的要求。

关键词  公司纠纷 连环诉讼 诉的合并 合并审理

作者夏志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郦筱迪,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




新《公司法》下公司发展权的法律实现

杨琼

摘 要  公司法需要确定公司权利并体现公司发展的动态内容。在公司权利群中,发展权是核心权利。新《公司法》应通过司法解释确立公司发展权。公司作为法律拟制的组织体,其权利无法自发的实现,必须要明晰发展权的行权机构。因此,需要妥当设计董事会决策、监督公司发展事项的权力、经理层执行发展业务的权力、公司秘书程式看护的权力,并设立公司发展委员会作为专业的组织发展职能机构。在公司发展权的具体实现上,董事会是公司权力的中心,也是公司发展的主要推动者与实施者。赋权与限权总是相伴而生,为防止董事机会主义行为,需要分别从董事行为规范以及董事偏离发展的制衡机制两个方面约束董事权力。责任与免责亦相伴而生,过于严苛的董事责任容易导致“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庸人心态。为充分发挥董事的专业才能,需要通过差异性归责、行为归责的原则限制董事责任。从而使董事能“戴着镣铐舞蹈”,成为公司发展的设计者及公司发展权的维护者。

关键词  公司发展权  董事会  发展动力  董事责任

作者杨琼,山西大同大学法学院讲师。




《公司法》实施与中国特色商事法律理论体系的发展

姚焱峰

摘 要  新《公司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本文围绕“新公司法实施与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这一主题,深入探讨了《公司法》实施对中国特色商事法律理论体系发展的重大意义。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完善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权限,强化了内部监督机制,增加了独立董事制度;在股东权益保护方面,明确了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分红权等权利,规范了股东诉讼制度;在社会责任方面,强化了公司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责任;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简化了公司设立和注销程序,降低了运营成本。新《公司法》的实施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推动了中国特色商事法律理论体系的发展。它丰富了中国特色商事法律理论体系的内容,推动了理论体系的创新,促进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同时,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也推动着新《公司法》的不断完善。在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面临着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股东权益保护不到位、公司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等挑战。对此,应采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股东权益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等对策。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商事法律理论体系,需加强理论研究、借鉴国外经验、加强实践探索和加强人才培养。总之,新《公司法》的实施对我国商事法律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公司法 中国特色 商事法律理论体系 现代企业制度

作者姚焱峰,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基于数据安全风险识别的
数据要素流通全流程监管法律体系研究

张敏

摘 要  数据要素流通是数据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的主要方式,是形成新型生产关系的重要途径,是催生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推动力。数据要素流通从流通前到流通环节再到流通后,表现为技术风险、管理风险与法律风险的数据安全风险贯穿始终。为全面有效化解风险,实现数据要素安全自由流通,需要在多维度、全视角、全流程全面识别风险的基础上,以原则规则为构成要素,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为构成结构,构建数据要素流通全流程监管法律体系,在法律层面明确数据权属,在行政法规层面建立数据要素的流通机制和监管机制,在部门规章层面建立数字技术创新引领数字经济发展的技术保障措施,在国家标准层面和行业规范层面建立数据平台监管规则。

关键词  数据要素 数据安全 数据自由 全流程监管 法律体系

作者张敏,西北工业大学教授。




数据资产出资入股的适法性研究
——以青岛华通智研院数据保险箱入股为例

张翼菲

摘 要  虽然此次修订《公司法》并未将数据资产纳入公司适格出资标的物的范畴,但愈发高频出现的数据资产出资入股实例难以阻挡传统出资形式对数字时代要求作出的回应,数据资产可被纳入既有出资形式的中性候选者范围内,制度产生演进已成必然。数据资产出资入股既有助于释放数据要素潜能,加速新质生产力筑基,又与此次修订公司法立法理念回归至自治本位的转变相契合。数据资产出资入股应充分发挥其所特有的价值乘数性,与此同时还满足一般意义的出资形式应具备可评估性与可转让性的要求,力图完全实现数据资产作为公司资本结构组成部分的价值。有鉴于此,数据资产全生命周期过程中所面临的特殊性风险在于出资前的产权登记标准不一、出资过程中价值评估的不稳定性,以及最终可能会导致公司资本虚化的本质性风险。是故,规制路径也遵循特殊性与一般性视角的分类逻辑:一方面,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系统以及以股东自治作为数据资产评估的替代性机制,旨在解决数据资产出资特定风险;另一方面,瑕疵出资股东对于不同主体分配相应程度的责任、未尽监督义务的董事承担相应的违信责任,以及在程序上加重瑕疵出资股东的举证责任,以期避免数据资产出资入股虚化资本风险,维持公司资本充实的终极目的。

关键词  数据资产 出资形式 价值评估 举证责任倒置

作者张翼菲,澳门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




民法典实施背景下民商事表见代理三类规范的适用问题

钟俊杰

   我国《民法典》第172条延续了表见代理的条文规定,以概括式立法模式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表见代理被错误适用的风险依然存在。学者们试图通过增加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方式来限制其适用,特别是将被代理人的“过失”或“可归责性”作为表见代理适用的前提,并通过进行民商二元区分适用以图产生更合理的要件判断标准。但由于目前民商合一体例下的立法模式,在要件的判断前提中区分民商事行为仍存在模糊地带,对边缘商事主体及商事代理行为亦难以统一标准,虽目前出台了司法解释及新《公司法》以完善《民法典》的结构,但仍需要以一种更符合我国当前社会实践现状的实用主义视角对民商事法律进行区分适用,才能在维护当前《民法典》架构中在民商事领域之间合理区分适用表见代理制度,以发挥其功能价值,实现私法自治与信赖保护的最佳平衡。

关键词  表见代理  类型化  外观主义  法律适用

作者钟俊杰,澳门科技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




区块链视阈下数字票据的法律适用风险探析

周志刚 鲁翎珊

   伴随着社会生产力不断提升,商业形态持续进化,作为新一代数字经济革命的先驱力量——区块链技术,因其与票据市场存在天然契合之处,两者结合所衍生成的数字票据不断革新票据市场的应用场景,弥补传统票据的缺陷性特征。尽管区块链技术日臻成熟,但在其与我国票据市场融合的背后,却潜藏着新的风险与缺陷,传统票据市场的法律适用模式与监管路径已经难以有效防控规制。本文结合当前区块链技术与票据市场融合实践现状,分析融合衍生出数字票据之所存在新的法律适用风险与监管问题,针对法律适用风险防控与监管治理桎梏,提出切实革新我国票据市场监管法律规则,主张依托区块链、大数据等监管科技,借鉴国外数字票据的法律适用经验,构建区块链技术引导下法律与科技相结合的数字票据法律适用模式与监管路径。

关键词  区块链技术 数字票据 法律适用 监管科技

作者周志刚,广西地方法治与地方治理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鲁翎珊,广西地方法治与地方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专题六:中外公司法比较研究的若干重要问题




股东平等原则的规范构造与适用

陈洪磊

摘 要  作为公司法基本原则的股东平等原则,是公司法内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是一个充满理论研究争议和司法适用含混的命题。股东平等原则在我国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呈现出鲜明的制度工具属性与扩张趋势,如今,该原则不仅可以延承效率化与公平化分配股东利益的制度本色,而且具有公平化分配社会资源和平等化保护市场主体的时代意义。股东平等原则暗含资本平等与主体平等的双重线索,可以被类型化为股权权利平等、股东机会平等和股东规则平等。但股东平等并不是绝对的,而是表现出一定的缺省性色彩,尊重基于股东同意的差别对待,宽容受比例原则检验的具有正当理由的不平等对待,否则,被不平等对待股东可以请求撤销相关公司决议,请求公司强制履行、恢复原状、停止不平等对待行为或者请求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适用方面,股东平等原则不仅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解释基准,而且可以填补法律规则漏洞,还可以适当修正法律规则的偏离。

关键词  股东平等原则 利益分配 资本平等 主体平等 司法适用

作者陈洪磊,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授权资本制引进中的得与失

——兼评2023年《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段磊

摘 要  2023年《公司法》引进的授权资本制实为德国式的许可资本制模式,其特点是公司章程中应当记载已发行股份数,通过乘以法定的倍数得出授权范围。每次股份发行都会增加已发行股份数,进而修改章程,需要设置特别规定来豁免股东会决议。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之间的法定选择模式体现出自治中的强制,但两权分离的有限公司,也有通过授权给董事会提高融资效率的需求,可改为完全选择模式。而授权资本制的分次发行设计已经起到降低公司设立门槛、提高资金利用率的作用,不必再采用认缴制。针对董事会滥用新股发行权的规制手段,许可资本制模式下,采用3年授权期限与50%发行比例上限相结合的方式,该事前控制的手段过于严格,会减损引进授权资本制的价值初衷。而事中决策权回归的手段太少,仅规定了非货币财产出资须经股东会决议。非货币财产出资不一定会导致公司或股东利益受损,其必要性存疑。公司法应重点关注低价发行、控制权转移、单次发行比例过高三种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以决策权回归的方式来救济。

关键词  授权资本制 不当发行  事前控制 事中决策权回归

作者段磊,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




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与类型化表达

李欢

摘 要  绝对权与相对权应当保持相对严格的界分,但《公司法》第191条塑造的新突破性规定了公司管理层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此条款的立论基础正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在解释论上,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责任应结合《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的“公序良俗”条款来具体构造“背俗致损”的债权侵权请求权。在体系解释上,《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与《公司法》191条并非立法冲突,而是各有其调整空间,《民法典》第1191条调整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绝对权的侵害行为,《公司法》第191条调整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相对权的侵害行为。同时,当董事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为使责任形态的类型划分更加明确,应作主观情形区分:若董事为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应按照《公司法》第191条前半段的规定,由公司承担责任;若董事为重大过失,应按照《公司法》第191条后半段的规定,由董事承担补充责任;若董事为故意,由公司与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  董事责任 公司债权人 信义义务 债权侵权行为 补充责任

作者李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中韩审计委员会制度立法比较研究

栗鹏飞 王淼

摘 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2023年修订通过,2024年7月1日施行)第121条第1款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审计委员会的规定是此次修法创设的一个新规则。《公司法》出于促进制度竞争的目的,并未强制要求公司一概设立审计委员会,而是给公司治理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可选项。1993年通过的《公司法》规定的是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在我国原有的董事会及监事会双轨制基础上,引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单轨制替代监事会。不容置疑,这样剧烈的变革必将对我国公司法制中的公司治理带来深刻的影响。本文仅是从比较上韩国审计委员会制度切入,探究公司监督制度立法构造的目的,为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有效应用提供比较法的借鉴。

关键词  审计委员会 立法比较

作者栗鹏飞,成均馆大学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淼,成均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中国公司治理模板中的同股同权

林斯韦

摘 要  2023年修订《公司法》对股东(会)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及其应该被赋予何种、何程度的权利等问题的认识不足,即对同股同权基本法理不明,因此带来诸多问题。世界范围内,各法域对股东权利保护力度不同,同股而不同权。股权保护制度竞争是国际资本市场竞争的缩影,进而对吸引外资、引进科技、发展本国经济产生基础性影响。循此意义,“同股同权”好像一把“具有强制力”的评价标尺,股权制度内涵是否“趋同”及在多大程度“趋同”象征投资人保护和公司治理机制的先进性。无论大到国家、地区还是小到个体公司,股权内容的法律设计不啻为全球商业竞争力的风向标。作为制度设计方法论的同股同权区分股东“权益”与“权利”、重视股权等资源的初次分配、迈向自我执行模式的中国公司法。此方法论揭示股权设计影响公司绩效的利弊两面性、公司法初次分配权力等资源的弹性与股东自我执行的高效性,既能解答诸如公司越权担保等裁判难题,也能重释诸如关联交易等制度的立法表达。

关键词  同股同权  资本市场竞争  公司国际化  立法方法论

作者林斯韦,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新公司法的体系性思维——以公司资本违法流出为视角

刘文科

 要  公司资本制度是一个体系化的制度网,既包括对资本流入端的规制,也包括对资本流出端的规制。无论是哪一端,传统的公司资本制度三个原则都在继续发挥作用。新修订的《公司法》首先是强化了公司资本制度的三个原则。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五年认缴期设置,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实缴制,以及公司管理者对注册资本的催缴和股东失权制度,都是强化公司资本充实的体现。这是《公司法》在公司资本流入端的改革。资本流出端的规制,属于资本报偿规范,包含四个部分,即抽逃出资、利润分配、股份回购和减资。这四个部分具有相同的经济实质,都是公司基于股东身份及其所持股份而向股东支付现金或其他资产的行为。这些行为都可能触发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都可能对公司偿付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 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违法的资本流出都作出了相对严格的规定。资本的流出,应当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经过法定的程序,否则,将会构成违法的资本流出。在公司资本流出端,第53条第2款、第211条、第226条,在继承原《公司法》各项制度的基础上,强化了公司管理层对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

关键词  公司资本 抽逃出资 资本充实 资本维持

作者刘文科,当代中国出版社编审,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





司法如何实现长期主义?

——基于一种回归私人安排的立场

楼秋然

摘 要  在短期主义公司法叙事的问题被逐渐揭示之后,人们越来越将解决公司失败问题的希望寄托于长期主义公司法的实现。至今为止,立法者和学术界已经为长期主义公司法的实现设计了奖励耐心资本、要求机构投资者尽责管理、进一步实现董事会与股东会之间的隔离这三种主要的改革路径。对长期主义公司法的内涵进行深入分析之后可以发现,其本身并不存在精确的区分短期和长期的标准,而且事实上是一个同时包含了保护长期投资股东、实现公司维持和为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保障等目标的制度建构理念。尽管长期主义公司法具有良善的政策目的,但是由于短期行动仍然需要得到尊重、股东侧改革问题重重、董事高管可能陷入长期主义偏见等原因,其具体实现应当有所限缩而不能走向极端。由于长期主义公司法本身所具有的模糊性、包容性、合作性、地方性等特征,其实现应当采取一种回归私人安排的立场。公司法应当为私人安排的有效开展采取包括进一步实现董事会的中立性、根据股权结构和股东构成进行股东侧改革、继续保留季度财务报告和ESG信息披露、适度改造高管激励薪酬之组成等方式,实现各利益相关者群体的利益得到表达和回应,并有效解决长期主义公司法可能造成的长期主义偏见问题。

关键词  长期主义 短期主义 私人安排 利益相关者 长期主义偏见

作者楼秋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理论证成及限缩适用

唐宁远 张怀岭

   《公司法》第191条是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规定,其中尤以如何理解董事承担直接责任的情形为适用重点。董事对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的理论基础来自于法人机关理论的突破,该种责任性质并不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责任,而是公司法作为组织法中的特别责任。《公司法》第191条第2款是董事承担直接责任的主要规定。在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之时,应当由公司承担第一顺位责任。而在公司的资产尚不能全部覆盖债权人的损失且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董事在公司资产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其中承担个人责任主要类型是故意侵权、欺诈、不实陈述或重大疏忽,并且在公司处于破产清算时也是该责任类型的主要应用情形。《公司法》第191条在适用中存在与《民法典》规定的雇主责任理论、《证券法》规定的虚假陈述责任与法定代表人责任的竞合问题,在当前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解释路径进行理解。

关键词  信义义务  董事责任  第三人  限缩适用

作者唐宁远,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张怀岭,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如何入法

——反收购制度下的首次实验

肖崇俊

 要  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提出是在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但是这一理念真正获得进入法律的机会是在20世纪下半叶的并购浪潮中。首先让我们以一个真实的并购案例来解析这次机遇是如何发生的。1983年,美国第六大石油公司海湾石油公司受到敌意收购的攻击,著名的Greenmailer皮肯斯纠集了一批富有经验的投资人试图夺取海湾石油公司的控制权。海湾石油公司进行了反击,但是很快又选择放弃独立。1984年初,海湾石油公司被标准石油公司收购,交易金额133亿美元,成为当时美国最大的一笔并购案。在这起并购案中,要约人标准石油公司获得了廉价的油气储备,价格约为5-6美元/桶,而此时的市场价约12-16美元/桶。股东获得了80美元/股的收购价,相对于最初37美元/股的市场价也是获益良多。皮肯斯团队更是赚得了7.61亿美元的收益。而海湾石油公司董事长及数名高管在黄金降落伞的安排及股权变现中获得了上千万的利益。损失只是留给了这座失去了其第一大公司的城市——匹兹堡。1990年3月21日,匹兹堡市市长索菲·马斯罗福(Sophie Masloff)向宾夕法尼亚州众议员理查德·J. 撒(Richard J. Cessar)写信,痛陈敌意收购的危害。这是她罗列的这次并购给匹兹堡造成的损失。法律需要保护这些利益相关者,这是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入法的契机。换言之,公司社会责任理念为反收购立法提供了理论支持。宾夕法尼亚州旗帜鲜明地保护利益相关者。1990年4月27日,该州修订公司法,在写入各式各样的反收购条款的同时,还专门增加一个部分,规定对雇员的补偿。这些规定一直沿用,至今有效。从上述立法史可见,从理念到法律,公司社会责任在美国的入法是同反收购的立法需求相融合而完成的。宾夕法尼亚州的这一激进的反收购做法在美国也被戏称为“宾夕法尼亚式的社会主义”。

关键词  公司社会责任 反收购制度 美国 要约收购

作者肖崇俊,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公司法保护债权人的三个基本逻辑

岳万兵

摘 要  公司债权人面临不同于其他类型债权人的特殊风险,主要包括内部人利用有限责任制度逃避债务的风险;公司内外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信号成本及内部人不法侵害的风险;公司行为负外部性扩散的风险。以合同法与侵权法为主要内容的行为法规则主要聚焦于债权人利益受损后的补救,难以实现对公司债权人特殊风险的有效预防;行为法还受制于公司独立人格、相对性原则的法理闭环,也难以实现风险发生后面向内部人的责任分配。公司法需要从组织法层面为债权人提供更具针对性的风险预防与责任分配手段。此外,具备议价能力的债权人如欲获得更具针对性、更高层级的保护,须与公司进行合同约定,此时其约定权利的效力与边界,仍仰赖公司法厘定。据此,得归总公司法保护债权人的三个基本功能:组织法的风险预防、组织法的责任分配、组织法与行为法的交互。此体系不仅可为公司债权人保护这一难题提供一套完整自洽的立法论解决视角,还得以裨益司法实践关于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阐释与适用。

关键词  组织法  行为法  债权人保护  风险预防  责任分配

作者岳万兵,北京理工大学副教授。





证券发行注册制时代的回应型监管

陈熹

摘 要  注册制改革对证券发行审核权进行了市场化的结构性调整,推动证券市场的信用基础重构与风险转移,衍生出企业风险外部化、发行上市审核权异化、交易所规则竞争化、行政程序监督弱化等风险。当前实践中的应对方式是转移监管重心:加强信息披露并加重违法责任。但是,信息披露监管与强责任监管等做法也具有一定的间接性与滞后性,可能加剧信息披露形式化、连带责任主体权责不匹配等问题。注册制时代的证券市场监管应借鉴回应型监管理论,以差异化监管、监管措施组合与执法升级、监管授权与多元主体合力等作为主要规制策略,以互动式监管、合监管、近距离监管、授权式监管等作为制度建构重点,探索超越“收紧—放松”管制之治乱循环的新发展路径。

关键词  注册制  回应型监管  信息披露  公司合  监管优化

作者陈熹,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讲师。





公司社会责任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思考

——公司的经营者之维

陈蕴哲

摘 要  公司的营利性被视为公司最重要的特征。然而随着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提出和发展,公司的“社会人”属性逐渐得到认识,对公司的要求也不再局限于营利最大化,而是向社会责任承担扩展。然而,在消费法律关系占据市场交易多数的情况下,公司的经营者角色一直未得到充分讨论。相应的,作为社会责任的重要部分——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公司应当承担的角色功能却一直未受到重视。根据《公司法》第19条,合法经营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之一;而根据《公司法》第20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又具有较法定义务更高要求的社会责任的属性。因此,有必要在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下明确公司的经营者角色,在此基础上,推动《公司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效联动,特别关注董事义务、信息提供制度和产品责任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重要性和可操作性,助力消费友好型市场的形成。

关键词  公司社会责任 经营者 消费法律关系 公司经营

作者陈蕴哲,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背信犯罪视角下义务违反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法益

达朝玉

摘 要  基于行为属性和罪名内部结构,应将义务违反型侵犯商业秘密罪视为特殊性背信罪。个人法益说或秩序法益独立说均难以合理解释本罪中的“背信”行为,主体间性秩序法益说更加注重主体间互动过程及相关社会关系的考察,能为限秩序法益提供良好路径,但需结合特定行为类型才能明确更具体的法益内容;商业道德是经济社会良善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所有市场参与主体都期待和信赖彼此不会违反的秩序底线,这种基于“信任关系”的期待性利益在商业秘密领域中尤为重要,具有刑法保护的必要。故义务违反型侵犯商业秘密罪除了保护财产法益之外,还应包括企业内部对向性信任关系的主体间性秩序法益;义务违反型侵犯商业秘密罪“背信”行为的认定,一方面应贯彻民法思维,依循先民事不法后刑事不法的判断逻辑。另一方面应将故意限缩至明知会造成商业秘密权益人财产损害或者处于丧失竞争优势的风险。“情节严重”要件具有界分民刑法律责任边界的功能,其不法行为要素应通过抽象危险犯角度进行评价。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 背信犯罪 秩序法益  主体间性 情节严重

作者达朝玉,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基地(东南大学)特聘研究员。




新《公司法》背景下海南自由贸易港的

公司纠纷解决与域外经验

范婧昭

摘 要  自由贸易港作为高度开放的特殊经济区域,其商事审判机构的设置一直是商事纠纷解决的重要部分。我国海南自由贸易港仍然处于建设初期,没有完备的配套机制适应全新的高度开放需求,而域外自由港发展较为成熟,其商事审判在30余年的探索中逐渐形成了四种设置模式,它们适应不同国家的国情和法律传统,且各有利弊。海南自由贸易港应当进行司法改革做出有益尝试,设立高开放度的国际商事法庭,保持审判独立性开辟双轨制商法法庭模式,搭建完备的在线诉讼全过程平台,获得更大的法律解释和废改释权限。完成新的公司法改革后,海南自由贸易港作为我国第一个对标全世界最先进开放模式的试点,在发展路径和集成创新上的突破必将对中国未来自由贸易港和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提供有益经验。在近30年的学术发展中,域外自由贸易港的商事审判机构设置的研究形成了四种模式的建构。“双轨制”模式,“国内法院体系中的国际金融中心法院模式”,“开启了单独设立商事审判机构”和“普通法院审理模式”。四种模式在适用上受到法律传统、法系、国际体系、意识形态和经济发展程度的影响。对于海南自由港的研究来说,应该超越固有框架、综合集成创新、对标最高水平的自由港并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港。

关键词  公司法改革 商事审判机构 域外商事审判 涉外商事法庭 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审判 审判机构专业化

作者范婧昭,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责任归属的组织法逻辑

——论公司法中个人责任和组织责任的界分

冯成丰

摘 要  公司中的个人是否应当对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在现行规则中体现为适用“代理”或“侵权”何种归责逻辑的问题。其中,“以公司名义”和“为公司利益”的标准使代理规则发生了扩张,但面临着法律适用上的固有缺陷;侵权规则能够解释多数的外部责任,却并不关注组织身份的差异性,容易将组织法“降级”为合同法、财产法等非组织规范,消弭组织法的特性。2023年《公司法》确立了三种类型的个人外部归责标准,分别是股东责任的“法人格否认标准”,董事责任的“主观过错标准”和实际控制人责任的“借道标准”,后两者容易导致法律关系的不当叠加,形成对组织法逻辑的“侵蚀”。正如合意的削弱意味着“契约的死亡”、支配的丧失意味着“所有权的终结”,责任归属的方式彰显了组织法的本质特征,划定了组织法的边界范围。在对外关系上,组织法的价值在于简化权利义务关系,决定责任归属的不仅是行为本身,还在于行为发生时构成组织人格的要素。此种逻辑要求将股东责任中有关财产独立、组织结构、公司意志等认定组织人格的原理运用到更多的外部责任归属方法之中。这也启示我们,借用行为法的逻辑对组织中个人的外部责任进行二次判断,可能造成组织法精神不复存在的危险。

关键词  组织法 公司法 个人责任 对第三人责任 责任归属 代理 侵权

作者冯成丰,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论文集3

创建时间:2024-10-19 1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