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博
摘 要 外观主义“赋予外观相应法律效果”的宽泛定义,导致不同使用者基于不同立场或目的对其进行不同注解。在语义不清、规范基础不明的情况下,应提防仅以重视效率或交易安全为由,将外观主义奉为圭臬或不当扩张。外观主义应指在真实权利人具有可归责性的条件下,优先保护第三人对外观的合理信赖,因此民商法中的外观主义皆属信赖保护原则或权利外观责任理论的同义转述。善意取得中,交易安全是信赖保护的目的,是立法者出于法政策目标考量的结果;但在外观主义中,交易安全只是信赖保护自然而然产生的效果,真实权利人具有可归责性(而非交易安全)才是第三人合理信赖优先保护的正当性基础。信赖事实与后续法律关系及第三人利益损失的发生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判断交易信赖的核心标准,信赖要件独立发挥着考察因果关系的功能,因而不应被一概屏蔽。合理信赖的认定在第三人不具有举证能力的情况下可采善意推定,相反则应由第三人自证信赖事实与利益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关键词 外观主义 因果关系 合理信赖
作者高博,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博士研究生。
何佳馨 金奕萱
摘 要 董事解任制度作为一个新增条款仍有很大的解释空间,通过案例研究可以初步知悉司法实践所面临的困境。目前亟需厘清无因解任的理论逻辑,参考委托关系解释该制度的正当性。不宜将无因解任的规则理解为强制性规定,该规定与章程发生冲突时应当留有章程自治的空间。应对“董事”的范围进行限缩解释,职工董事、小股东委派的董事、交错董事会或分期董事会制度以及累积投票制下的董事都不应被涵摄在该制度“董事”的语义之内。“无因”的概念十分抽象,通过对何为“有因”进行解释,即可推知“无因”的范围与界限。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属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而应归于法定责任,无需考虑主观要件。董事若按其报酬金额主张赔偿往往金额巨大,使得该规范的意旨落空,应当参照破产时对董事薪酬的认定标准并结合法律规定的要素综合权衡确定赔偿金额,或是规定一个赔偿上限对赔偿金额进行限制。对于该制度呈现出的模糊样态,应当进行程序性的建构与细化,使其适应实践的需要。
关键词 董事解任 无因解除 损害赔偿
作者何佳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奕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李勇军 郭丽杰
摘 要 从道奇兄弟诉美国福特公司案到近期广受关注的Open AI董事会内斗事件,都突出显示公司营利性追求与公益性导向之间的冲突与平衡问题亟待解决。面对公司可能存在公益性要求不一致的潜在问题,通过对公司营利性与公益性的立法冲突与实践冲突两方面进行研究,发现我国公司在治理过程中确实存在公益性要求差异化的现实。因此,本文通过对公司营利性与公益性的关系形式进行类型化分析,基于公司行业或领域的不同进行界分,实现不同公司公益性的层级对应,形成了“金字塔模型”的一体化分析框架,以实现公司营利性与公益性的衡平发展。
关键词 营利性 公益性 社会责任
作者李勇军,温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郭丽杰,温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林树荣
摘 要 塑造独立且具有结构性的公司利益实体是公司法的核心特征,诸如法律人格、有限责任、股份自由转让、董事会授权管理以及股东所有权等概念仅是公司利益实体的衍生特征。中国大陆的公司法未能关注公司利益的实体地位,又试图引入公司利益标准以解决诸多重要的裁量问题,导致公司利益概念在新旧公司法规则以及司法实务中始终未能保持体系贯通。确立公司利益概念将得以解答公司法中的诸多关键问题,例如公司本质是以公司实体论为基础的公司利益、公司目的是实现多元利益谱系中的公司利益、公司利益为公司宪法权利提供审查的基准。从商事组织法的逻辑来看,公司利益在团体法之中的形成工具表现为公司决议与股东协议,这些公司利益形成工具的矫正基准即为“是否符合公司利益”。从具体的法律构造来看,在立法层面,公司利益概念具有广泛性与变动性,霍菲尔德的权利分析理论为剖析该概念提供了方法论支持;在司法层面,为适应公司利益的商事逻辑与概念特征,应当设置特殊的商事领域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并将公司利益的合比例性作为司法审查的标准。依此,公司利益概念将为剖析中国公司法提供妥当的视野与工具。
关键词 公司利益 公司本质 股东协议 公司决议 比例原则
作者林树荣,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刘汉广
摘 要 我国尚不具备分散所有权的现实基础,导致“规制董事以间接打击双控人”的追责路径隔靴搔痒。新证券法试图通过给双控人施加过错推定责任来规避间接范式存在的问题,但这种将双控人事前定为责任承担人的“原罪论”治标不治本,反而会打击企业家精神。必须正视代理问题正在经历从“所有权——经营权”到“控制权——非控制权”迭代的事实,明确控制人与非控制人的关系是公司治理的核心矛盾。区分一般场景与个案场景中的控制权识别,并以控制权与所有权对应关系作为控制权利益与责任分配的起点,仅对控制权份额超出所有权份额的超额控制权施加额外的信义义务。
关键词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控制权 代理问题 信义义务
作者刘汉广,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刘振轩
摘 要 企业间合同网络作为新质生产力发展中的新型合作形态,是合同与组织趋近的中间产物。通过相互关联的双方合同和多方合同,合同网络在不将企业各方一体化为组织人格的前提下,依靠紧密合作架构出了组织型结构。合同网络超越合同的自利性,将权利和义务建立在网络之内,以合作而非组织关系分享利益和损失。为了维系合同网络长期性和组织性的交互特征,合作成为当事人提升专用性投资收益和自我营利能力的必要条件。虽然通说认为合作义务是诚信原则的具体化,但是以交换型合同为范式的诚信原则不能满足网络这种附加要素的合作需求。由于忽视网络利益的存在,诚信原则在处理利益分配纠纷中存在自利性和不确定的逻辑缺陷。诚信原则不仅对前端当事人通过网络规模获得的利益是否需要转移给相对人存在解释矛盾,而且不能正确理解网络中间层所能主张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虽然作为诚信原则实质论据的关系契约引入了契约团结的观念,但是忽视了在特别紧密的合作关系中,合同会变得人格化和不平等。基于相同的本质结构、关系基础和效果功能,合同网络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与委托代理类似。与作为信义义务基础的委托代理模型不同的是,合同网络中的合同存在交叉的委托代理关系,被称为共生合同。在共生合同结成的网络中,网络利益融合了互利与竞争的矛盾关系,成为合作义务的逻辑基础。借鉴《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将网络利益作为合同网络的订立目标来界定合作义务的做法,我国司法裁判可将“对网络利益的追求”解释为《民法典》第509条中的“合同目的”来论证合作义务。合作义务的具体内容可以借鉴《公司法》信义义务规范,但是履行程度以网络利益为评价标准。
关键词 合同网络 合作义务 新质生产力 关系契约 共生合同
作者刘振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龙泓任
摘 要 单方面强化董事责任的司法设计不能起到减少董事不当行为的立法初衷,我国当下需要构建董事责任限缩机制来改变基于身份推定责任的裁判逻辑。通过在公司组织法上适用外观主义来限缩董事责任,能够更好地匹配董事的责任与过失。从外观主义的发展历程来看,缩减商业合作中低效率的信息获取工作是适用外观主义的内生动力,这种内生动力公司组织法相较于交易法更强。但外观主义的适用需要平衡公司股东/所有者的利益与外观信赖者/第三人的利益,由此造成其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需要与交易法上的外观主义规则有所区别,因此需要依据权利人(公司/股东)对不实外观产生的可归责性原因不同,构建两种公司组织法上的外观主义规则。具体到董事责任限缩而言,在权利人(公司/股东)对于商业外观存在一定的可归责性原因情况下,应考虑基于外观信赖是否免除董事的全部信义义务赔偿责任;在权利人(公司/股东)对于商业外观不存在可归责性原因的情况下,应考虑是否要求董事对外观信赖合理性不足的部分进行赔偿。
关键词 董事责任限缩 外观主义 公司治理 外观信赖合理性 合作效率
作者龙泓任,湖南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孟睿偲
摘 要 我国证券市场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已20余年,一直未有效实现其应然价值,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立法对独立董事责任的中国化缺乏应有的认识和努力。在借鉴现代独立董事责任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应有符合我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的独立董事责任机制,核心是独立董事的民事赔偿责任。我国立法应当改变董事责任统一模式,分离独立董事责任和经营董事责任,独立董事责任应当依据专业结构分类、独立董事收益、独立董事经济承受能力确定。为此,我国立法应重新配置独立董事责任,通过独立董事履职义务的特定化、独立董事责任过错要件的专业化、独立董事民事赔偿责任的有限化,实现独立董事责任的中国化。
关键词 公司法 证券法 独立董事 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孟睿偲,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钱尘
摘 要 人工智能技术进步使得决策权从人类逐步转移到人工智能系统,并在人形机器人等新技术的赋能下,实现决策与执行一体化的技术转型,从而对公司治理结构也产生深远影响。面对人类决策权让渡给技术的未来现实,传统董事会职能被弱化,董事会角色必然将经历从决策型向监督型转变的趋势。董事会需要将监督重心聚焦于人工智能决策,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人工智能系统的透明度与可解释性;在董事会组成上引入多元利益相关者代表,吸纳人工智能技术专家和伦理专家,优化董事会的专业结构;组建科学伦理委员会,承担对人工智能系统的伦理审查职责,并赋予人工智能治理专业独立董事以特殊权力。同时,独立董事的勤勉忠实义务内涵也需要随之重塑,强化对人工智能系统风险的监控和对人工智能伦理价值的维护。构建多元包容、专业有力的董事会监督机制是实现人机协同治理的关键,而推动人工智能时代公司治理的变革图景,需要企业、社会、立法等多方共同努力。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公司治理 董事会
作者钱尘,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生。
孙小雨
摘 要 数字治理是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依托,涵盖“治理数字技术”与“数字技术赋能治理”两大维度。商法亦调整部分数字治理的法律关系,其介入数字治理的适格性体现在三个方面:对营运中财产关系的动态调整,贴近数字治理的业务样态;便捷权利转让的内在偏好,适配数字治理的交易结构;私法内核叠加公法化倾向,符合数字治理的公私协作需求。为提质“治理数字技术”以增效“数字技术赋能治理”,应缓解商法基本原则中效率对安全的过度抵消,限缩交易自由原则、弱化交易效率原则、扩张交易安全原则。为更好落实各方权益保护,应注重具体商事制度与数字治理间的精准衔接,拓展信义义务适用、革新企业社会责任内涵、保障信息持续公开。
关键词 数字治理 商法 新质生产力 交易安全 ESG
作者孙小雨,中国国学交流与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王萌
摘 要 我国法上的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兼具行政监管与民事救济的双重属性,但受制于交易创新的复杂化趋势、金融监管规范的体系冲突和民事责任规则的模糊不清等因素导致未能实现应有的制度预期。建立在债之关系基础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无法矫正金融商品交易中显著失衡的信息秩序,应当借助信义义务的理论方法对适当性义务的规范逻辑进行重构,确立为投资者最佳利益行事规则的基础性地位并将之作为各项子义务实际履行状况的衡量标准。具体而言,了解义务需结合投资者个人状况以及金融产品特质予以实质化判断,匹配义务要求必须受到投资者的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和相关知识经验等因素之限制,说明义务的核心在于以符合投资者认知能力的方式充分揭示风险。在民事司法中,违反适当性义务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在具体构成要件上均有不同程度的放宽,但责任范围的划分仍需结合相关主体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以及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关键词 适当性义务 信义义务 最佳利益 金融监管 民事责任
作者王萌,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薛前强
摘 要 2023年新《公司法》第20条中“消费者”一词意味着中国的消费者利益保护与公司法改革来了场“迟到”的相遇。消费者作为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在历次公司法改革中并未得到应有重视。究其原因,消费者不符合公司法保护对象的主流解释,团队生产理论和进步主义公司法同样忽视消费者在公司法中的独立地位。晚近消费者利益的公司法保护议题更是被公司社会责任、ESG治理所吸收。公司法政治分析在更深层面解释了为何职工、债权人较消费者而言,二者在公司法上却有着相当数量的利益保护条款。但理论假设会被实践证伪,而公司法对消费者利益的忽视随着分享经济、投资型消费者、金融消费者立法等社会实践的发展,在理论层面、实践层面、规则层面和逻辑层面逐渐被证实为一个并不妥当的立法选择。为此,需结合新《公司法》第20条打造公司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微观方案:在组织进路上创建消费董事或董事会下设消费者利益保护委员会;在行为进路上细化董事多重信义义务的规范构造;在权利进路上赋予消费者公司法上的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知情权;在合规进路上构建消费者合规管理体系。
关键词 消费者;公司法;消费董事;多重信义义务;消费者表决权
作者薛前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
杨莹
摘 要 股东积极主义是一种矫正管理效率低下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国内囿于资本市场发展阶段,无论从观念上还是制度建设上,都没有形成对股东积极主义的客观认知。本文将股东积极主义置于公司治理机制视域下,以其在我国潜在的法律困境为论证逻辑,审视法律制度在法律移植中本土的修正、对股东行权的影响,分析造成股东积极主义在我国陷入应用困境的根本原因,认为无论是一致行动人制度、短线交易制度、还是大额持股信息披露制度,在立法时都符合当时的特定历史背景和发生的领域,但随着市场成熟度的上升,或许已经偏离了当初的立法目标,不再满足不断发展的市场的内在需求。我们需要用“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在新的市场需求和维护市场稳定之间进行新的权衡。减轻“股东问责”、减轻“股东阻碍”,这或许也将是本次金融体制应采的思路。
关键词 股东积极主义 机构投资者 一致行动人 短线交易 大额持股信息披露
作者杨莹,中国人保集团/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
叶嘉敏
摘 要 区块链去中心化商业组织是指以区块链技术为依托,缺乏中心控制机构,成员控制权较大的商业组织。作为区块链时代的产物,相比其他商业组织,区块链去中心化商业组织以其准入门槛低、成员参与治理程度高、成员退出灵活等优势愈发受到青睐。但在我国实际运行中,由于采用合同法的规范视角,区块链去中心化商业组织的结构并未获得良好的规范,相应的监管重心并不明确。对此需采取组织法的规范进路,将区块链去中心化商业组织定性为法律组织。具体而言,区块链去中心化商业组织一方面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规范要求,另一方面将其界定为有限责任公司有利于区块链去中心化商业组织结构更趋合理,其成员因承担有限责任而参与积极性高,监管对象更为明确,因此区块链去中心化商业组织宜定性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对区块链去中心化商业组织的内部构造中,应着重对其与传统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结构予以规范,具体而言,应对区块链去中心化商业组织的内部结构、成员权利取得与行使、对外交易模式、组织形式变更等特殊方面进行特别规范。
关键词 区块链去中心化商业组织 组织法 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定性 特别规范
作者叶嘉敏,苏州科技大学讲师。
张冉
摘 要 公司内部监督是始终是完善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肇始于美国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然成为了一项“最佳公司治理”。我国监事会在实际运行难以有效发挥监督功能,监事会监督模式备受质疑。有鉴于此,新《公司法》引入了审计委员会,并将其设置为监事会的代替机关。审计委员会代替监事会将产生体系效应。在拆除监事会后,董事会角色配合公司内部监督模式的更迭,由决策、执行者调整为监督者;虽然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但是董事会不能肆意变更、推翻审计委员会就公司内部监督事务的决议。审计委员会代替监事会后,应当全面承接监事会的监督职权。基于维系公司运行安定性的考量,审计委员会并非套用监事会行权规则,尤其是在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提案以及履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上,明显有别于监事会。
关键词 新《公司法》 公司内部监督 监事会 审计委员会 监督权限
作者张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张仪昭
摘 要 数字时代科创型公司中形成了“企业家中心主义”公司治理结构,企业家通过特殊股权或公司合同安排获取核心治理权利 。这一结构的生成和发展源于数字时代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下公司治理权力的重新配置,契合科创企业的成长需求与公司治理目标,符合控制权成为公司治理中心的判断标准。虽然这一治理范式正逐渐成长并蓬勃发展,但企业家作为公司治理中心的公司法赋权不足、企业家权利的制约与监督机制系统性缺乏,企业家中心主义的治理结构深陷合法性悖论,公司法亟需回应数字时代治理变革的实践需求。因此,未来公司法的治理结构制度设计需要激发企业家精神的发挥,明确企业家控制权的范围,尊重企业家的商业判断,厘清特别表决权的规范适用空间并有限度的尊重股东协议的治理效力,同时完善对企业家以信义义务为中心的问责机制以约束控制权,实现企业家权利维护与中小股东利益保障的平衡。
关键词 企业家中心主义 控制权 特别表决权 股东协议 信义义务
作者张仪昭,武汉大学法学院与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郑乾
摘 要 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应当与中国特色资本市场发展紧密结合。特殊目的公司是一种法律结构,其通常由一个公司或集团创建,用于隔离财务风险或将特定的资产和负债从母公司账簿上移除。藉由此种组织形式,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可以在保证较好安全性的前提下,突破自身主体信用的限制。新《公司法》中对“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作出了重大革新,成为结构化融资迈向更加繁荣阶段发展的关键。由于与传统公司在设立目的和运行理念上存在较大差别,当前我国主要基于特殊目的信托,特殊目的公司却较为少见。通过剖视特殊目的公司的功能定位,增加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载体法律形式选择的余地,形成合理的规制方案,以维护有效监管和主体自治的合理边界,应对优化融资环境的市场诉求。
关键词 特殊目的公司 资产证券化 新《公司法》 中国特色企业制度
作者郑乾,武汉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